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建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85********,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酒后驾驶黑B****6号小型客车,沿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大街右转至**路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2.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供述;

3.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