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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埇桥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未及时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浙GS****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1时42分许,当其驾车到义乌市**路**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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