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430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文化程度本科,系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0时31分,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醉酒驾驶粤B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黄江镇聚富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3.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林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