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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城**市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路**路交警队民警查获,经检测,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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