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园**区**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Q号黑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环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省体育场南门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3.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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