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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3********,汉族,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德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酒后驾鲁******号小型轿车从停车场行驶至德兴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靠边停车等候代驾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7mg/100ml。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短距离挪动车位,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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