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衡东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颜某某注册的柳州市柳南区发展货运代理服务部(又称柳州亿佳物流)与郑州市鑫奎货运公司在已建立的合作关系上进行货运合作,由柳州市亿佳物流货运部负责帮鑫奎物流将从郑州运至柳州的货物运送至荔浦、鹿寨,送达后帮代收货款及运费。柳州市亿佳物流货运部老板颜某某从2018年3月开始故意拖欠货款,2018年7月柳州市亿佳物流货运部在郑州市鑫奎货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关门不营业,也联系不上老板,总共拖欠其公司829614元货款未结清。目前已侦查查实2018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在最后一次与鑫奎物流结算代收货款及运费后继续帮鑫奎物流运货并代收货款及运费至2018年7月7日卷款潜逃,且在2018年7月3日注销货运物流的营业执照。在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帮鑫奎物流代收赖某某等人的89批货物的代收货款及运费共计115865元,其中应当给付鑫奎物流而未给付的金额为11345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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