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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淮安区**村浴室售票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徐某某向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提出在其位于本区**镇**村的浴室内摆放赌博机,五五分成,杨某某同意。当日,徐某某将“东方明珠”、“大白鲨”两台赌博机摆放在浴室大厅并在赌博机内各放置50元硬币后离开。同年1月21日,侦查机关到浴室对上述两台赌博机连同赌博机内赌资346元进行扣押。后经视频监控查获五名参赌人员,其中四人为未成年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系杨某某的妻子,在浴室内负责售票工作,在上述期间曾向参赌人员提供兑换一元硬币服务。经鉴定,上述“东方明珠”、“大白鲨”均为赌博机。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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