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号,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部**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至8月19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在巫溪县**坝**小区**部**单元**开设“打100元的巫溪老麻将”赌场,以每三小时每桌抽取赌资40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谭某某、张某乙、肖某某、郭某某、王某某轮流负责“填场子”和抽渔利,谭某某、张某乙负责记账和保管渔利;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免费午餐、晚餐和茶水。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抽头渔利280000余元。

赌场开设前期(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6月20日),所得盈利分四股账平分,其中张某甲、王某某、肖某某各占一股,谭某某、颜某某、张某乙合占一股。郭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加入后,与肖某某合占一股,王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退伙。

赌场开设中期(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7日),所得盈利分四股账平分,其中张某甲占一股,肖某某与郭某某合占一股,谭某某、颜某某、张某乙合占一股,另外一股由肖某某、郭某某、谭某某、张某乙平分。肖某某于2019年8月7日退伙。

赌场开设后期(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所得盈利分四股账平分,其中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各占一股,谭某某、颜某某合占一股。

2019年8月19日,公安机关将颜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部分参赌人员及赌资,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7日,颜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便签笔记本、收款收据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3.证人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等笔录。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案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