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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中专文化,系喀什**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路**号,住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2017)沪0151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喀什**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476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作为该公司**的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3月15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向崇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并向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2019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将其所有的济南市某某区某某8号1-402室房屋以328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并不知晓崇明区人民法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执行文书的情况下,将该328万元售房款全部用于归还其已被济南等地法院判决其败诉的多起经济纠纷案在内的其他欠款。2019年4月28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委托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前述房产过程中,发现了该房产已被出售的事实。

2019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颜某某不存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第三百七十六条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第三百七十八条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三百七十九条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三百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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