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23时许,朱某某、杨某某在攀枝花市西区巴关河渣场内盗得两条装载机轮胎后,朱某某电话联系颜某某到“王某某”家背后运输轮胎,随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货车到达 “王某某”家背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明知两条装载机轮胎是偷来的情况下,依然将两条装载机轮胎运到仁和区布德镇民政桥,朱某某和杨某某从货车上将装载机轮胎卸下,放在“罗某某补胎、加气店”隔壁一门面上,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收取了朱某某200 元的运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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