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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2020年1月1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系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村民,与被害人彭某甲系邻居。2019年12月7日8时许,两人因颜某某家建房高矮引发双方矛盾冲突,颜某某手持木棒将彭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彭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9日,颜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甲的经济损失76000元,取得了彭某甲对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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