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因被害人唐某某家的鸡吃了其地里的菜,两人发生争吵、打斗,颜某某用拳头对唐某某的胸口进行殴打,造成唐某某左侧4-7肋骨骨折。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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