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晚22时30分许,颜某某在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公司院内,因工时记录一事与白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白某某,致白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颜某某已赔偿白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谅解。
案发后,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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