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90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住浙江省嘉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平湖市曹桥街道**村**菜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水某某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斗殴,期间颜某某用拳击打水某某的头部及胸部,致水某某胸部肋骨骨折。
经过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水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谅解书及领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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