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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村**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小区**栋**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早上,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房,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颜某某用手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王某某S3椎体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颜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颜某某与王某某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谅解了颜某某。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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