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驾驶正三轮柴油车拉混凝土经过南郑区**镇**村*组村通公路时,遇见被害人杨某甲。杨某甲因怀疑颜某某与其妻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木棒挡住颜某某的去路并辱骂,颜某某遂抢过杨某甲手中的木棒击打杨某甲手臂,随后两人撕扯在一起,后经村民劝解后离开。杨某甲回家后发现左手手臂出血,打电话报警,其女杨某乙将杨某甲送南郑区人民医院救治。经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外伤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向杨某甲赔偿各项损失,杨某甲出具谅解书对颜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颜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