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在**村**食堂前被被不起人颜某某实施殴打,后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7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郑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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