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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敲诈勒索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绰号肖扬,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魏定军律师。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邓某某、周某某财物,数额巨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某、邓某某利用打假牌方式诈骗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等人的具体金额,也就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等人向周某某、邓某某索要的财物是否系非法占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颜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一部ViVo  X9手机由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予以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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