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金沙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7时1分许,被害人聂某某在金沙县**街道**路农业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跟随排队取款的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随后将被害人未取走的银行卡内现金2000元取走,并取走银行卡。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颜某某家中搜出银行卡,颜某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取走他人银行卡中现金的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现金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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