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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6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小区**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吴美红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8月27日、同年11月8日、2019年1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刘广清(已判决)伪造产品购销合同,以“昊祥建材”名义采用三户联保的形式,骗取“兴业银行”退还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贷款到期后,刘广清未归还欠款。另查明,刘广清向兴业银行贷款所需的供销合同是由吴美红帮助伪造,吴美红系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介绍给刘广清介绍认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颜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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