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8日被释放,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颜某乙住宅盗取了2本农商银行存折(账号分别为800100004********、800100004********)后,于2019年8月5日11时32分许,在雷州市农商银行上坡分理处利用之前已获知其中账号为800100004********的存折密码以颜某乙的女儿颜某丙的名义支取了人民币5000元,后将该2张存折丢弃。

于2019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向被害人颜某乙女儿颜某丙退还5000元;于2019年8月12日,颜某甲主动到雷高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