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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3051963********,汉族,无业人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不起诉人颜某某试图承揽**公司的部分火花塞销售业务,与厂方沟通遭到拒绝后,其产生先到厂区盗窃火花塞产品,再佯装成**厂销售工作人员与客户签订供销业务赚取提成的想法。之后,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颜某某多次驾驶车辆从湘潭出发至株洲市**厂,并身着事先准备好的员工制服伪装成厂内工作人员,通过门禁卡进入厂区,在**厂行政楼8楼楼道处多次盗窃各类型号火花塞共计约800个,其将这些盗来的火花塞清理后编上型号,并藏匿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学府*栋**的家中。为获取更多型号的火花塞,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颜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在凌晨时分开车从湘潭家中出发至**厂总装1车间2楼研究所内,按照其记录在纸上的火花塞型号,在该研究所内多次盗窃火花塞共计约500个。

2020年8月12日,公安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时,在其家中当场起获各类型号的**牌火花塞共计1451个。经物价认定,该被盗的1451个各类型号的**牌火花塞总价值共计7123元。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赃物已经追回,且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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