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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湖北省十堰市**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孝感市**社区退还****公司缴纳的一千万元保证金,当时颜某某任湖北****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将**社区退还到自己个人账户中的保证金420万元以自己向公司借款和投资给公司的形式入公司账,侵占**社区退还的****有限公司4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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