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382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7********,汉族,浙江省**,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淳安县千岛湖镇二手车市场,明知方某某(另案处理)以通过与他人签订虚构借条合同到法院诉讼,然后通过法院将浙A车牌司法拍卖的方式获得利益,为了获取好处费,仍然介绍童某某、邵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三人到方某某处,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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