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5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间,颜某某通过网络,自称是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小区**座**房的业主,向他人招租,并先后以业主身份与黄某某、王某甲、叶某某等人签订租房协议,向叶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吴某某等人收取2700元至6400元不等的租房押金,共骗取押金25900元。黄某某入住后,颜某某为骗取黄某某的信任,虚构其母亲生病急着要做手术及术后要继续治疗等借口,并伪造了离婚协议书、合伙经营协议书等,虚构其名下所有的房产、投资等财产,让黄某某向家人借款或以黄某某名义通过微粒贷等网上融资渠道借款,骗取黄某某10多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还债等。颜某某以公司要搞车展活动需要租赁相机及配件为由,利用陈某甲、梁某某、冷某某、王某乙等人及其朋友的支付宝账户,向陈某乙、邓某某、俞某某、易某某、徐某某、牛某某等人或其所在的淘宝商家租赁相机及配件,然后将租赁回来的相机及配件抵押给刘某乙等人套现20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后因不能如期赎回,导致不能归还相机及配件给陈某乙、邓某某、俞某某、易某某、徐某某、牛某某等出租方,经统计:未能归还的相机及配件总价值约为307378元。颜某某通过欺骗陈某甲、梁某某、冷某某、王某乙等人称是公司活动需要租赁相机及硬件,让她们利用自己的或找朋友帮忙用支付宝账户芝麻信用积分免押代拍,造成陈某甲、梁某某、冷某某、王某乙等人要支付租赁方押金等费用,共约4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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