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决定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7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5日,颜某某、周志坚、史纯涛、李长友四人相约从郴州来长沙预谋用“出千”打牌的方式通过控制牌局来进行诈骗,约定由廖文峰、李长友负责购买作案工具并具体操作使用,史纯涛、周志坚负责寻找受害人和予以当场配合,诈骗所得四人平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仍无法认定颜某某等人在打牌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同时,对于当日赌博金额也无法确定,故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将扣押的金项链退还给颜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