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颜柏鑫,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70421302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与城75幢甲单元301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柏鑫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颜柏鑫和受害人陈艳原系中信保诚人寿公司广西分公司同事关系。2016年,颜柏鑫自称其手上有个赚钱保本的项目,拉陈艳一起投资。颜柏鑫取得陈艳的信任后,于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3月37日止,多次以加大投资金额、解冻资金需活动经费等为由,诈骗了陈艳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89700元。被诈骗的人民币是陈艳在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8号盛天东郡19号楼2单元202号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转入颜柏鑫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柏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颜某某和受害人陈某原系中信保诚人寿公司广西分公司同事关系。2016年,颜某某自称其手上有个赚钱保本的项目,拉陈某一起投资。颜某某取得陈某的信任后,于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3月37日止,多次以加大投资金额、解冻资金需活动经费等为由,诈骗了陈某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89700元。被诈骗的人民币是陈某在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号**单元**号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转入颜某某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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