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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悟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自2020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为*****残疾补贴,明知自己的身体没有******标准,使用被告人张某甲伪造的有******人证申请表,骗领视力二级残疾人证,后以残疾人证骗取国家残疾补贴4100元。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所持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医院公章处“大悟县人民医院医教科”印文与“大悟县人民医院医教科”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退赃4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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