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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住郯城县********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退回郯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4日郯城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故发生原因不详、是否系生产安全事故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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