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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微商,住宁波市江北**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从“龙世宝”处购入假冒的GENTLE MONSTER牌(以下简称“GM”牌)眼镜、眼镜盒,并通过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台州市苏欧贸易商行”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7335.31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位于本区**街道**南区**幢**单元**室的仓库内将其抓获,并从现场搜获“GM”牌眼镜2481副、“GM”牌眼镜盒688个、CHANEL牌眼镜盒10个、DIOR牌眼镜盒66个、镜片31片、卡片9盒、袋子283个、电脑主机1台,上述“GM”牌眼镜、眼镜盒的货值共计243930元。经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搜获的2481副“GM”牌眼镜均非正品。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归案后供认不讳,且有物证眼镜、眼镜盒、卡片、袋子等,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鉴定证明、交易记录,同案人员张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搜查录像,电子数据阿里巴巴后台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眼镜2481副、眼镜盒764个、镜片31片、卡片9盒、袋子283个、电脑主机1台予以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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