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9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2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22时许,颜某某在违背罗某某意愿的情况下,欲强行进入罗某某位于仁寿县**镇**村**组**号的家中,颜某某用身体将罗家一楼木门撞开,致使用于抵门的扁担折断,后颜某某进入厨房,拿上菜刀及折断的扁担上二楼,因二楼防盗门紧锁,颜某某用菜刀多次击砍防盗门,扬言杀死罗某某一家,并将罗某某家中的电断开,罗某某电话求助其朋友,颜某某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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