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67********,汉族,文盲,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出租房(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街**号)。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赵某某、谢某某、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8日、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分别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与赵某某、谢某某分别在本市广陵区头桥镇红平村太平中心路南侧太平粮站河、红高路天生桥红桥河内捕捞螺蛳500千克以上。经专家鉴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与赵某某、谢某某所使用的抄网不仅对底栖水生生物资源具有直接破坏作用,还能短时间内大幅增加水体悬浮物浓度,降低水体透明度,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利影响,属于“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自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处所扣押物品予以没收或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