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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41948********,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29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前往溆浦县四都河水东镇**村“王天垅”段天然水域,打算捕鱼做次日荤菜。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放置完捕鱼的地笼网准备离开时,被巡查的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溆浦县农业农村局、溆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捕捞的水域为禁渔区,渔具为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年已72岁,系老年人犯罪,其犯罪持续时间较短,且没有造成其他实害后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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