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二分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路**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在三亚市旅游时逛至天涯区**街**号彭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珍珠工艺店,欲购买象牙制品。同年7月,颜某某通过微信向彭某某订购了一块象牙佛牌。加工完毕后,颜某某到**珍珠工艺店取货并向彭某某支付1000余元。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购买的野生动物制品属于象牙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净重共计0.025千克,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41元。
2020年2月12日,颜某某到临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涉案象牙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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