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因赌博,2011年9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7年12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7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颜某乙(已提起公诉)在新邵县**镇**村开办麻将馆,邀请犯罪嫌疑人颜某甲、喻某某、兰某某、段某某、颜某丙等人到麻将馆聚众赌博。2019年2月17日、18日,颜某甲、喻某某、兰某某、段某某、颜某丙等人分别采取“翻闭十”、“斗牛”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赌资达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颜某甲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颜某甲以赌博为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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