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受江某某(另案处理)招募成为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并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期间,群内参赌人员达三十余人。“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9200元,平台按充钻金额50%返利给颜某甲人民币4508元。

2019年4月3日,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在城东街道后塘岸村彩屏路海红布行前路边抓获被不起诉人颜某甲。被不起诉人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亿游乐后台用户信息;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颜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颜某甲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