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绍华,云南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5月24日17时许,永胜县**乡**村委会二村村民张某乙和丈夫颜某乙二人到自家房屋附近的地里种玉米时发现自家的玉米地里扔着一些石块,张某乙认为地里的石块是同村村民王某某家的人故意扔在她家玉米地的,张某乙在地里用言语辱骂时,王某某、张某甲、颜某甲一家三人听闻后赶来,王某某、张某甲、颜某甲与张某乙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先是颜某甲与张某乙两人动手厮打起来,在颜某甲和张某乙厮打时王某某,张某甲二人也对张某乙实施了殴打,后双方被在场的颜某乙和颜某丙拉开。打架过程中张某乙左手受伤,2019年5月25日张某乙到医院住院治疗,永胜县永大医院诊断结果为:张某乙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桡骨远端关节半脱位。张某乙出院后经永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人身伤害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张某乙本次人身伤害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调查,被害人张某乙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甲、颜某甲系亲属关系,两家之间因为赡养老人等邻里纠纷矛盾由来已久,在调查询问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甲、颜某甲均不如实交代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情,被害人张某乙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甲、颜某甲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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