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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甲生产、销售假药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61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颜某甲伙同颜某乙在路桥区**镇**路**号开设了一家“******”的美容店。后两人伙同“燕燕”、“小丽”(身份不明在逃)等人以“TKTX”麻药从事纹眉、点痣服务。在其店内查获“TKTX”麻药四支,其中一支已开封使用,另外三支未开封,经鉴定“TKTX”麻药为假药,期间一共点痣二十余人,纹眉十余人,一共获利七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颜某甲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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