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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甲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颜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颜某甲从上海回到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栋**单元**房家中,在其父母未知情情况下,将其母亲陈某某放置于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4600元取走,随后离开,将该4600元用于归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当日20时许,颜某甲再次返回家中,与其父母颜某乙、陈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其间颜某甲持一把蓝色美工刀吓唬父母,陈某某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将颜某甲抓获,从颜某甲处扣押蓝色美工刀一把。

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颜某乙出具谅解书,明确对颜某甲偷拿人民币4600元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颜某甲实施了偷拿家庭成员的现金的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谅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蓝色美兰刀一把,解除扣押,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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