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沟林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区**街路北**组**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嘎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3 月04 日22 时许,被不起诉人额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B****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巴林左旗**镇**林场场部附近路行驶,后被举报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48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不起诉人额某某准驾车型C1型。
被不起诉人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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