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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额某某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冯某某控制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扛沙子劳务市场期间,因怀疑领工干活的范某某私藏业务给付的工钱,遂带领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等人找到范某某,冯某某以截留工钱为由,捡起工地的砖头将被害人范某某头部打伤,殴打结束后,范某某迫于无奈,从朋友辛某某处借了2000元交给了冯某某。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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