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检刑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84********,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巴林右旗**镇**嘎查**号。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额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于2019年6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7月,田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大酒店遇见了同学莫日根,闲谈中田某某告诉莫日根在山上采矿磨金。莫日根以咨询情况为名带领周蒙、都楞毕力格去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哈拉沁村田某某租用王某某金矿加工厂踩点。2012年12月18日下午,周蒙带领都楞毕力格、苏力德三人找田某某看汞膏成色,遭到田某某的拒绝。2012年12月21日晚,莫日根指使周蒙带领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阿尔泰、贝尔、额某某持刀和搞把闯入受害人田某某的办公室内,将受害人田某某逼入床角,周蒙将刀架在被害人田某某脖子上,逼迫其交出生产出来的汞膏(黄金半成品)及矿票,迫于无奈受害人田某某将装有汞膏的手提袋交出,后被周蒙等人强行拿走汞膏860余克及矿票130余张,周蒙将抢来的汞膏及矿票均交给莫日根。莫日根又指使周蒙、都楞毕力格、苏力德、金锁、贝尔、阿尔泰、额某某入住该加工厂看守汞膏生产,并将后期所有生产出来的汞膏均交给莫日根。后来田某某找莫日根试图要回被抢的黄金,受到莫日根人身安全的威胁。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犯罪嫌疑人莫日根拒不供述被抢黄金的去向,因而无法鉴定黄金价值。2019年4月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只认定了矿石、加工费、运费价值,认定该案中194张金矿石票在案发时的价值为92150人民币元;70车金矿石的加工费在案发时的价值为157500元人民币;70车金矿石运输费在案发时的价值为19600元人民币;70车金矿石加工出的汞膏因无法提供实物,且不能确定标的在案发时状况,暂且不做价格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额某某构成抢劫犯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额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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