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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额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6号

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5********,蒙古族,大学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广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昆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额某某虚构有能力为被害人丁某某朋友的孩子办理从包钢**中到包**中的转学事宜,骗取丁某某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涉案数额2万元,故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额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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