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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额某某诈骗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2********,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巴林右旗**苏木**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巴林右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被不起诉人额某某在**嘎查担任党支部书记期间,自作主张给**嘎查副嘎查达乌某某多报玉米补贴60亩、大豆补贴32亩、杂粮杂豆补贴50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42亩,得补贴款12893.10元。给嘎查达某某多报玉米补贴50 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50亩,得补贴款2947.50元。被不起诉人额某某给乌某某和布某某多报虚报补贴的涉案金额共计15840.6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额某某在巴林右旗**苏木**嘎查担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副嘎查达乌某某和嘎查达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乌某某多报玉米种植面积60亩、虚报大豆种植面积32亩、虚报杂粮杂豆种植面积50亩,多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玉米大豆补贴款12893.10元。给嘎查达某某多报玉米种植面积50 亩,多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玉米补贴款2947.50元。被不起诉人额某某多报虚报涉案金额共计15840.60元。至2019年8月12日,乌某某和布某某已把多得的农业补贴款15840.60元全部上缴。2020年1月8日巴林右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额某某涉嫌诈骗案移送巴林右旗公安局,巴林右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为他人骗取农业补贴款15840.60元,数额较大。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经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被不起诉人额某某为他人骗取的农业补贴款已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全部退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额某某不起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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