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飞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玉溪市红塔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飞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回玉溪市红塔区万和家园,途径小梁屯时便停车到“晶典发艺”按摩。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飞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飞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27.08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