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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国道行驶至永修县虬津镇**村**组(**国道750km+900m)路段时,与公路行人贺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饶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8日,饶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亦出具书面谅解。

2020年7月31日,经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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