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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1********,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肆业文化程度,从事酒店用品生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合肥市庐阳区**路**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6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新汴河路出发,沿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涂山路交口南侧(全程行驶约1.7公里),被执勤交警查获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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