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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徽省**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北市杜集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小型普通客车沿相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与相山路交叉口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管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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