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饶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12.4mg/100ml)驾驶浙AU****号小型轿车从建德市大同镇小溪源村出发,沿建德市大长线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长线3KM+800M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执法照片及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巨某某、廖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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